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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2014/11/26 12:16:18      点击:3050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09.13

生效日期:

2013.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基础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现制定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评级结果作为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的依据之一。

一.评级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单个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财务顾问的评级。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联合担任财务顾问时,评级对象为牵头财务顾问;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分别担任交易双方财务顾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评级。

二.评级标准

(一)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分为A、B、C三个等次。

(二)重组申请同时符合第1-5项条件或具备第6项条件时,评级为A:

1.申请文件规范,逻辑清晰,论述客观,表达准确;

2.申请文件法律适用准确,财务顾问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全面、明确、适当;

3.财务顾问对会计处理及评估方法恰当地发表了意见,与会计师或评估师的判断存在不一致时,充分分析了不同处理方式或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对行业特性或交易特殊性分析明晰透彻,易于理解;

5.风险揭示充分、准确;

6.方案具有重大创新,对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重组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评级为C:

1.财务顾问对重大法律问题未发表意见,或者发表意见错误;

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或前后重大不一致情形;

3.会计处理或评估方法存在重大不恰当,财务顾问未提示或揭示风险;

4.未揭示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存在的重大风险;

5.申报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等未勤勉尽责情形;

6.重组申请审核期间,财务顾问知悉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发生影响本次重组或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时,未及时向我会报告;

7.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

(四)对不符合评级为A、C的重组项目,评级为B。

信息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